港交所上市機制改革落地:放寬同股不同權上市門檻 擴大IPO保密申請範圍

記者陳苗生/綜合報導 (圖片/新聞來源:攝自.澎湃新聞網/提供)

港交所正式發布經修訂的《上市規則》 7月24日,港交所就有關提升香港上市機制競爭力的建議發布《諮詢總結》,修訂後的《上市規則》隨即生效。 本次改革建議主要圍繞不同投票權上市規定優化、海外上市發行人來港上市便利化、首次上市規定及安排完善三大核心方向展開,共進行了十項具體調整措施。

根據新規,同股不同權公司來港主要上市的門檻大幅降低。 財務資格規定方面,申請人需符合以下兩項財務資格標準之一:一是市值不少於200億港元;二是市值不少於60億港元,且在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入不少於6億港元。 先前對同股不同權公司來港上市的市值要求為不少於400億港元,或市值不少於100億港元且在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入不少於10億港元。

在同股不同權公司的投票權配置方面,新規規定,若公司上市時市值不低於400億港元,不同投票權倍數上限可提高至20:1。 先前不同投票權倍數上限為10:1。 此外,若同股不同權公司在上市時的不同投票權持股金額不低於40億港元,不同投票權持股佔比要求可由不小於10%放寬至不小於5%。

創新性及其他適合性規定方面,新規優化「創新產業」公司規定,為採用業務模式創新而非科技創新的發行人明確提供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途徑。 同時,擴大被自動視為「創新產業」公司的科技公司申請人範圍,以涵蓋合資格的生物科技和特專科技申請人(即使其不按照第十八A/十八C章申請上市)。 對於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申請來港第二上市,新規將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的財務資格門檻降低,與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作主要上市的門檻一致。

對於同股同權的發行人,申請人需符合以下兩項財務資格標準之一:對於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並且兩年內保持良好合規紀錄的公司,市值門檻由此前的100億港元降至60億港元;對於在合資格交易所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且五年內保持良好合規紀錄的公司,市值門檻需不小於30億港元。

同時,新規簡化發行人從第二上市轉為主要上市的指引,並就發行人一般需採取的合規行動提供更多指引。 繼續研究回應市場人士建議的進一步便利海外上市發行人上市的措施,並在必要時展開公眾諮詢。 在首次上市及上市安排方面,新規將現有指引編入《上市規則》,訂明若申請人能證明,雖然擁有權在有關期間出現變動,但並無對公司管理層的影響力造成重大改變,該申請人將被視為符合此規定。 也將允許使用《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的範圍擴大至涵蓋美國上市母公司旗下的附屬公司及於美國有大量業務的公司。

新規也規定,允許已商業化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申請人在符合一般上市途徑的財務資格的情況下,仍可選擇按照《主板上市規則》的特殊章節申請上市,可自由選擇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的一般上市流程,或按第十八A章(生物科技)、第十八C章(特專科技)申請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新申請人現已可非公開形式遞交上市申請,保密遞交不再局限於合資格的第二上市申請人、生物科技公司及特專科技公司,或個別情況下獲得豁免的申請人。 退回機制方面,港交所新規指出,在退回上市申請時,除了公開保薦人名稱外,也會公開所有參與準備申請資料的專業機構名稱及角色,同時註明退回原因。

對於此次《上市規則》的修訂,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旋表示:「此次改革是提升香港上市機制靈活性和多樣性的重要一步,確保我們的上市機制與時俱進,能夠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在維持高水準的企業管治和投資者保障的前提下, 我們希望透過拓寬公司上市管道,吸引更多類型的優質公司來香港上市,為投資者創造更多機遇,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全球首選上市地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