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離岸信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何考量? 具體如何徵收?

記者陳苗生/綜合報導 (新聞取自.澎湃新聞網/新華社)

財政部、稅務總局7月24日發佈公告,明確了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居民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及離岸信託存續期間所產生的收益,需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何要對離岸信託徵收個人所得稅? 據介紹,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非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對離岸信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是新出台稅收法律規定,而是對個人所得稅法已有規則的細化與明確,體現了依法徵稅、公平執法的要求。

「過去由於資訊不對稱、規則不具體,實際徵管並未普遍落地。」施正文說,近年來,隨著國際稅收合作加強,對離岸信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徵管條件已逐步成熟。 業內人士表示,對於底層資產來自中國境內的離岸信託,無論是從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還是從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角度,對其徵稅都具備法理基礎,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

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何徵收? 此次發布的公告對離岸信託設立環節、存續環節和終止環節的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分類型予以明確。 例如,在設立環節,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裝入財產的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稅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在存續環節,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在終止環節,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就全部信託財產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同時,為避免重複課稅,公告作出相關規定:對於個人在境外已繳納與離岸信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抵免;對於居民個人已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信託收益,明確實際分配時可以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避免重複納稅,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此外,為維護我國稅務權益,公告也明確了相關反避稅規定。

先前已設立的離岸信託,個稅繳納應如何處理? 根據公告相關規定,設立超過3年的離岸信託,不再追徵設立環節的稅款;存續環節的收益,不論設立時間均需申報,但給予3個月的申報寬限期,寬限期內申報期免於加滯納金。 「這些過渡性的製度安排,採取新舊有別的政策,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體現了寬嚴相濟、法理相融的法治理念,有利於政策平穩實施和行業穩定發展。」施正文說。

專家表示,整體來看,離岸信託個人所得稅相關事項明確,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不斷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於提高稅收確定性和透明度,穩定納稅人預期;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維護國家權益。(圖片/新聞來源:攝自.澎湃新聞網/新華社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