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併foodpanda 公平會不准

記者楊家莉 張惠瑛/綜合報導

Grab併購富胖達(foodpanda)案,公平會21日決議結合有降低積極競爭誘因及協調風險等四大理由,且Grab所提西式股權等等承諾措施不足以消除限制競爭疑慮,也無法以附加條件或負擔來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禁止其結合。

此外,台灣大哥大收購精誠股權逾5成結合案,除無競爭疑慮,因具經濟利益,則給予放行。公平會發言人辛志中表示,我國外送平台為「雙占」市場結構,若結合後,Grab將成為Uber Eats主要競爭對手,但Uber Eats母公司Uber持有Grab約13.1%股份,Uber執行長還曾長期擔任Grab董事,股權連結、董事兼充及商業合作歷史,將降低未來在台競爭誘因與能力。

對於降低積極競爭方面,公平會解釋,雙方股權連結,UberEats如果透過降價、優惠等方式與Grab搶生意,雖可能增加營收,卻也可能減少Grab獲利,間接影響Uber投資利益。尤其結合後為台灣餐飲外送平台市場中最緊密替代選項,進一步降低UberEats積極競爭誘因。

再者,Grab雖採雙重股權,Uber表決權僅3.9%,無法直接決定Grab競爭決策,但持股關係會改變互動策略,並調和彼此利益,更易發展出利害與共關係。

第三、過往之行為紀錄及互動方式增加協調風險。公平會提到,2018年Grab受讓Uber東南亞市場業務時,曾在知悉或至少應知悉違反競爭法下,仍共同選擇難以回復原狀方式實施交易。

四、是缺乏抗衡力量破壞協調行為的維持。在台經營餐飲外送平台需投入大量資金,還得吸引足夠的餐廳、外送員及消費者,新業者有高度參進障礙,餐廳及消費者也缺乏足夠力量制衡。

公平會強調,Grab也提出稀釋持股、限制Uber兼任Grab董事、限制競爭敏感資訊交流等承諾,不過,無法確保能有效執行,也仍不足以化解限制競爭疑慮。(圖片/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工研院/產業科技國際策略發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