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苗生/外電報導
據新華社引述韓聯社報道,韓國大法院當天對2024年6月造成23人死亡的「華城電池廠火災」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處涉事企業代表樸淳瓘(音)有期徒刑4年。這項刑期相比一審判決大幅減刑。

2024年6月24日,位於韓國京畿道華城市的一座電池製造工廠發生火災,造成23人罹難,其中包括17名中國公民。 2024年8月,韓國警方、僱傭勞動部組成的「華城電池廠火災」事故調查小組公佈調查結果顯示,該電池廠一直採用調包等方式通過品質檢查,生產過程粗製濫造,最終導致不良電池產品起火併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韓國水原地方法院2025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 以違反《重大災害處罰法》、《產業安全保健法》等罪名,判處涉事企業代表樸淳瓘有期徒刑15年。這是自2022年韓國實施《重大災害處罰法》以來,相關案件中判處的最高刑期。

在一審中,法院認定,樸淳瓘違反了維持緊急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的義務,未履行確保安全保健的責任,與員工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隨後,水原高等檢察廳以法律解釋錯誤等為由提起上訴。今年4月,水原高等法院在二審中認定,樸淳瓘違反了《重大災害處罰法》規定的安全與健康保障義務,但推翻了一審關於其違反《產業安全保健法》的認定,認為他沒有義務在工廠各樓層設置緊急出口,也沒有違反維持緊急出口正常使用狀態的義務。

《產業安全保健法》第17條規定,應在處理危險物質的作業場所及其所在建築物設置緊急出口,並未規定必須在每一層設置緊急出口。
基於上述判斷,二審也認定一項主要指控不成立。該指控認為,樸淳瓘違反安全與健康保障義務,導致綜合本部長樸重彥違反《產業安全保健法》規定的義務,進而引發重大工業災害。因此,樸淳寬的刑期從一審的15年減至4年,樸重彥則從15年減至7年。

二審後,被告和檢方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韓國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不存在錯誤,因此駁回了被告方和檢方提出的上訴。(新聞圖片來源:澎湃新聞網/新華社/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