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苗生/台北分析報導
中華統一促進黨是否將成為台灣政黨史上下一個遭聲請違憲解散的政黨,隨著內政部正式宣布將於8月初函送憲法法庭,相關爭議持續升高。內政部長劉世芳7月30日親自主持「聲請中華統一促進黨違憲解散」記者會,除再次說明提出聲請的理由外,也針對外界最關心的「如果統促黨遭解散,能否改名重新成立新政黨?」做出說明。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鄭英弘表示,如果統促黨最後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解散,依《政黨法》相關規定,將產生停止政黨活動以及不得成立目的相同替代組織等法律效果,也不能再以原政黨名稱或簡稱重新設立政黨或從事相關活動。
由於目前內政部只是提出解散聲請,統促黨是否違憲以及是否最終解散,仍須經憲法法庭審理判斷,因此現階段統促黨仍屬合法存在的政黨。未來真正的法律效果,也要視憲法法庭最終判決而定。
劉世芳親自主持記者會 內政部高層集體說明

劉世芳當日下午主持記者會,內政部次長馬士元、警政署長張榮興、民政司長鄭英弘、宗教及禮制司長林振祿、刑事警察局長邱紹洲等人共同出席,顯示政府對此次政黨違憲解散聲請案的高度重視。劉世芳表示,內政部已完成相關事證蒐整,將依照法律程序於8月初函送憲法法庭,正式提出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的聲請。
內政部認為,統促黨涉及的問題已不只是單一黨員或個別案件,而是包括國家安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組織犯罪及跨境犯罪等層面,因此有必要由憲法法庭進一步判斷該黨是否已達到違憲解散的法律標準。內政部提出聲請與憲法法庭最終判決仍是兩個不同階段。說明政府可以提出聲請,但最後是否解散,並非行政機關可以單方面決定,而必須交由憲法法庭依法審理。
「改名再成立」是否可行?內政部搬出《政黨法》第30條

外界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假設統促黨最終遭到違憲解散,原有黨員是否可以換一個名稱,再成立一個新的政黨繼續參與政治活動?
內政部民政司長鄭英弘表示,依《政黨法》第30條 政黨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解散後,會產生兩項重要法律效果。第一,政黨自判決生效日起必須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的替代組織。第二,不得再使用相同政黨名稱或簡稱重新成立政黨,或以相同名稱從事相關活動。
因此,若未來統促黨真的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解散,並不是簡單地更換一個黨名、重新設計黨徽,就可以繞過原有法律效果。
內政部的說法等於畫出一道法律界線:如果新組織實質上只是原政黨的「改名版」即使招牌不同,也可能涉及《政黨法》所規範的替代組織問題。
不過,這項規範真正適用到什麼程度,仍須視未來具體組織型態、政治目的、活動內容及相關法律程序判斷,並不能簡化成「原黨員永遠不能參與政治」。
政黨解散不代表政治人物失去所有政治權利 法律界線成焦點

這起事件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政黨解散」與「個人政治權利」並不能完全畫上等號。民主社會中,政黨是一種政治結社形式,而人民本身仍有憲法所保障的結社、言論及政治參與權利。
因此,如果未來憲法法庭真的宣告統促黨違憲解散,真正的法律爭點勢必包括:哪些行為屬於被禁止的替代組織?什麼樣的新團體會被認定具有「目的相同」的性質?原黨員個人是否仍能依法參與其他合法政治活動?相關界線究竟如何認定?
這些問題不只是統促黨自身的問題,也可能影響台灣未來政黨政治與民主防衛制度的運作方式。換句話說,政黨解散是組織層次的法律效果,但如何處理個人政治權利,仍必須受到憲法保障及比例原則的約束。
政府不擔心「換個形式就消失」 馬士元:仍會持續監控

面對媒體追問,如果統促黨解散後,原有成員仍以其他方式進行跨境鎮壓、認知作戰或其他政府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內政部是否擔心「解散一個政黨卻沒有真正解決問題」?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表示,內政部並沒有天真地認為,只要解散統促黨,相關問題就會自動消失。他指出,對於後續可能出現的相關行為,政府仍將持續觀察,若有違法情形,就依法查處,不會因組織更換形式就放任不管。
這也意味著,政府目前所思考的並非單純「解散一個政黨」而已,而是如果相關人員日後以其他形式持續活動,國家應該如何依照現有法律進行監督與處理。

劉世芳再進一步表示,如果統促黨未來改變成另一個政黨,仍然必須回到《政黨法》的法律架構處理;如果轉變成其他團體或組織,台灣作為法治國家,也有相對應的法律規範可以適用。
劉世芳強調,內政部之所以提出聲請,是認為統促黨已涉及危害中華民國存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問題,並且涉及組織犯罪、跨國犯罪等情形,因此認為有必要將案件交由憲法法庭審理。這也代表政府將此次行動定位為「憲政秩序防衛」,而非一般政黨之間的政治競爭。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正因為解散政黨是極為重大的政治與法律措施,所以政府提出的證據是否充分、行為與政黨組織之間是否具有實質關聯,以及是否已達到違憲解散的必要程度,勢必成為後續憲法法庭審理的關鍵。
統促黨解散聲請在政黨審議會內並非完全沒有不同意見,針對外界關心「是否所有委員都支持聲請解散」,鄭英弘證實,政黨審議會當時確實有一名委員不同意提出解散聲請。不過,由於會議採無記名方式表決,因此無法確認是哪一位委員投下不同意票,也沒有留下個別委員的具體理由。鄭英弘表示,政黨審議會委員組成包括由立法院具有席次的政黨推薦的6名委員,以及由內政部聘請的社會公正人士。
這項資訊也顯示,在行政機關提出解散聲請之前,內部審議並非完全沒有不同聲音。對於民主制度而言,這類不同意見的存在本身並不代表政府程序有問題,反而說明高度敏感的政黨解散案件,確實存在法律及政治判斷上的不同觀點。
判決之前是否暫停活動?內政部:目前不另聲請暫時處分

至於憲法法庭尚未做出最終判決前,統促黨是否可以繼續招募黨員、提名候選人或從事政治活動,也成為媒體追問的另一個焦點。
鄭英弘表示,依照現行制度,政黨違憲解散仍必須經過憲法法庭判決。既然內政部已經將案件送交憲法法庭審理,後續將配合憲法法庭的司法程序辦理,目前並不會另外提出暫時處分聲請。因此,在最終判決出爐之前,統促黨與其他合法政黨一樣,其現有法律地位仍須依照現行法律判斷。
這個時間差也相當重要。因為內政部目前提出的是「聲請」,而不是「已經解散」。真正產生解散法律效果的時間點,必須以憲法法庭的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為準。
張安樂反擊:統促黨沒有接受中共資助

面對內政部一連串指控,統促黨總裁張安樂則採取強硬反擊態度。張安樂表示,統促黨並沒有接受中共資助,也沒有接受資金在台灣發展組織。他強調,統促黨所主張的兩岸政策,是希望兩岸人民和平發展、融合共享,而不是走向對抗與互相傷害。
張安樂認為,兩岸問題如果不斷透過對立與衝突處理,最後承受代價的仍是一般人民,因此統促黨所提出的政治理念,應該被放在兩岸和平與交流的脈絡中檢視。他也質疑,政府如果把「主張兩岸和平融合」與「危害國家安全」直接連結,就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說明兩者之間的關係。
張安樂同時將批判矛頭指向執政的民進黨。張安樂主張,台灣社會近年也持續出現各類涉及國安、境外勢力及所謂「共諜」的爭議案件,政府如果真的要建立國家安全防線,就應該採取一致標準,不應因政治立場不同而有不同待遇。

張安樂並進一步指稱,社會上部分所謂「共諜」問題可能存在於不同政治陣營與政府體系,甚至批評部分民進黨民代及中央政府部會製造社會對立,讓人民對公共政策及食安問題產生不安。不過,張安樂這些說法目前屬於政治上的反駁與指控,是否涉及具體違法事實,仍須有相關證據及司法程序加以確認。
統促黨解散案真正的核心 將從政治口水戰進入憲政審判
隨著內政部預計8月初正式函送憲法法庭,統促黨解散案將逐漸從政治攻防轉入憲政司法程序。未來憲法法庭面對的問題,將不只是「統促黨該不該存在」,而是政府提出的事證是否足以證明統促黨本身的目的或行為,已經達到憲法及《政黨法》所規定的違憲程度。
其中包括政黨與個別黨員犯罪之間如何區分、組織行為與個人行為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境外勢力介入的證據標準為何,以及國家安全與人民結社自由之間如何取得平衡。這些都可能成為憲法法庭後續審理的核心問題。
解散不是政治終點 更是台灣民主防衛制度的考題

從台灣民主發展的角度來看,政黨解散從來都不是一件普通的小事。政黨存在的背後,是人民政治意志的集合;因此,國家要解散一個政黨,必須有非常嚴格的法律依據與充分證據。
另一方面,如果政黨真的被證明利用組織力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境外干預選舉、暴力鎮壓或其他破壞自由民主制度的行為,那麼「政黨」本身也不能成為阻擋法律追訴的保護傘。這也是這起案件最值得社會關注的地方。民主社會既要保障不同政治立場的存在,也必須建立抵抗境外干預與維護憲政秩序的制度。
因此,未來憲法法庭所做出的判決,不僅攸關統促黨的政治命運,也可能成為台灣未來如何處理「違憲政黨」、「境外勢力介入」及「政黨替代組織」的重要法律指標。

目前案件仍在聲請與審理前階段,統促黨是否最終遭到解散,仍應等待憲法法庭依法作成判斷。在判決結果出爐前,政治攻防或許還會持續升高,但真正需要回到檯面上的,仍是證據、法律與憲政原則。對執政者而言,國家安全必須守住;對反對者而言,政治理念與人民結社自由同樣必須受到保障。
而這場統促黨解散案最後真正接受考驗的,不只是某一個政黨,而是台灣民主制度能否在面對國安威脅與政治歧見時,同時守住國家安全、司法程序、政黨自由與憲政秩序四條重要底線。 (圖片來源:中時影音新聞.台灣民眾黨.中華統一促進黨FB/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