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任編輯 / 林欣蓉》 台中市今年3月發生一起因飼犬管理不當引發的傷害案件,一名張姓女子夜間牽犬外出散步時,未替犬隻配戴嘴套,導致愛犬突然撲向路人咬傷小腿。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張女未盡飼主應有的防護義務,刑事部分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民事部分亦須賠償被害男子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1萬8970元。

判決指出,案發於民國114年3月3日晚間8時許,51歲張姓女子牽著所飼養的米格魯犬,行經住家附近公園人行道。雖然犬隻有繫上牽繩,但張女並未依規定替犬隻配戴嘴套,也未採取其他足以避免傷人的防護措施。此時,林姓男子徒步從旁經過,卻突然遭到米格魯犬追逐並撲咬,造成右小腿出現表淺性咬傷,隨後前往醫院就診。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張女在庭上否認自身有過失,並辯稱其飼養的犬隻平時性情溫和,並無攻擊性。她主張,事發前林男曾在狗隻面前與她發生口角,犬隻可能因「對該名男子留有記憶」才會出現攻擊行為;她也強調自己當下已拉緊牽繩,且林男傷口輕微,未出現明顯出血情形,認為不應構成刑責。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法飼主對所飼養動物負有防止其侵害他人的責任,不能僅以犬隻是否「溫順」或傷口是否流血,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傷害的唯一標準,仍須綜合犬隻咬合力道、實際造成的傷勢及事發過程進行判斷。法院指出,張女明知在公共場所遛狗,卻未替犬隻配戴嘴套,顯然未善盡注意義務,其辯詞難以採信。

法院綜合被害人證述、醫院診斷證明及傷勢照片等證據,認定張女對於林男受傷結果具有過失,且雙方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最終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張女拘役20日,得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
在民事求償部分,林男主張,遭犬隻突襲後不僅身體受傷,也造成嚴重心理影響。他指出,事件發生後出現急性壓力症候群,時常做惡夢,只要看見張女本人或遇到中大型犬隻靠近,就會感到恐慌、焦慮,甚至出現呼吸不順等症狀,並提出相關就診紀錄,向法院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15萬元。

台中地院民事庭審酌後認為,張女未妥善管理犬隻,導致他人在公共空間遭受攻擊,過失責任明確;惟考量林男實際傷勢程度、就醫次數及精神影響情形,認為其請求金額過高,最終酌定精神慰撫金1萬元,連同醫療相關費用,判決張女應賠償林男1萬8970元,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 新聞圖片來源:本報資料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