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或許能包裝審判馬杜羅的合法性,卻更凸顯美式霸權的狂妄與強
記者陳苗生/綜合報導
該2026新年伊始,美軍對委內瑞拉發動突襲,代號“絕對決心”,打擊多個委內瑞拉境內目標的同時,派兵突入首都加拉加斯,強行控制委內瑞拉總統馬杜羅及其夫人,押送至美國紐約接受“毒品恐怖主義”等罪名的刑事起訴。

「絕對決心」行動前,美國已自去年9月起海上封鎖委國,且對其單方面認為涉嫌販毒的委國海上船隻實施打擊三十餘次,擊殺100餘人。 「絕對決心」行動本身,未得聯合國批准、未得所謂「盟友體系」(如北約)默許,甚至連美國自己的國會都未授權,全屬白宮單方面行為。

該行動最初被描述為由軍方支持的“執法型拘捕”,但其行動烈度即便在美國自己海外拘捕他國領導人的歷史上亦屬空前,而美國總統特朗普隨後更是公開表示美國將在過渡期內“接管”委國,且有意任命國務卿魯比奧負責主導委內瑞拉。 這一切使所謂「執法行動」的偽裝迅速崩塌,顯出其以暴力脅迫他國政權更迭的實質,舉世嘩然。
本文就此試論三個問題,以資對該行為的討論:美國行動是否違反國際法?美國行動是否違反美國國內法?美國法院是否有權審判馬杜羅?

美國行動違反國際法?與「禁用暴力」原則正面衝突 這項原則反映在《聯合國憲章》(下稱《憲章》)第2條第4款──除非獲得安理會授權,或符合《憲章》第51條遭受武裝攻擊時的正當防衛情況,任何國家不得以武力威脅他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另有一條例外是“敵國條款”,詳見筆者《被忽略的“亞太清算”:西方國際法學界的“敵國條款過時論”站得住腳嗎?》一文)
美國行動採取直接飛彈打擊、空中打擊,海洋封鎖等暴力手段,並以軍隊直入委會首都逮捕該國現任總統,顯然違反禁用暴力原則。那麼,《憲章》允許的例外情況存在麼?筆者認為並不。
美國並未獲得安理會授權,委內瑞拉亦未同意美國兵發加拉加斯。 《憲章》第51條的自衛反擊也不成立——正如《德國之聲》和倫敦查塔姆智庫(Chatham House)分析,美國將委內瑞拉的所謂“毒品恐怖主義”或一般性毒品的危害解釋為《憲章》第51條意義上的對美國的“武裝攻擊”,在法理上難以成立,否則,任何國家都可以發動刑法。另有部分國際法學者認為,該行為甚至可能涉嫌構成國際法上的侵略罪,發動此舉的美國軍政領袖負有國際法刑事責任。
更具爭議的是馬杜羅的身份——馬杜羅是委內瑞拉在任總統。在任國家元首在國際習慣法上享有「職務豁免」(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即,其個人在任期內享有高度的人身豁免權,免於他國國內法律審判。此豁免的目的並非保護個人,而是保障國家間關係的穩定運行,是國際秩序的底線。直接派兵抓捕在任國家元首,無疑讓這歷史悠久的國際法原則成了個尷尬的笑話。
總觀之,美國的做法其實是以國內刑事起訴為工具,否定他國現任領導人的國際法律地位,顯然違反國際法。
美國行動是否違反美國國內法?行政權對國會宣戰權的掏空 美國憲政制度,最重三權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權由白宮、國會和最高法院分掌,互不侵犯。而對外宣戰權被憲法明確地單獨賦予國會,而非白宮。如此,未獲國會授權,總統單方面發動對委國的大規模軍事行動,有違憲越權之嫌。
誠然,白宮繞過國會授權的軍事行動並不罕見,歷史上多位美國總統都曾以「有限軍事行動」單方面發動軍事行動。但先前的此類行動帶有短期、有限和低強度的特色,且多數或多或少起碼明面上事出有因(如小布希總統在“9.11”恐襲後發動的“反恐戰爭”)。而此次行動,其發動理由之牽強,規模與性質之惡劣,烈度之高——在主權國家首都實施空中和導彈打擊,並在事後公開宣稱“接管”該國——與此前的行動有本質區別,難以解釋為單純的跨境執法,倒更像對外國政權的跨境強制幹預,更像戰爭。

更有甚者,如開頭所述,自2025年9月以來,美國打擊其單方面認為涉嫌販毒的委國船隻三十餘次,擊殺100餘人。該行為已遠超傳統執法行動的限度,更接近武裝衝突,亦模糊了《美國法典》第10編(Title 10;美國武裝力量法,屬公開戰爭行為性質)與第50編(Title 50;戰爭與國防法,屬暗地被動防禦性質)之間的界限界限,也完全似美國在其國際宣傳中大書特書的所謂憲法規章權。
總之,該行動既無明確法律依據,亦明顯超出歷史先例範圍,顯然違反美國國內法。但在現有政治結構下,短期內不太可能有人出面起訴白宮。而白宮篡奪國會宣戰權的先例傳統和行政權力的膨脹趨勢在過去數十年中已多次出現,且存在持續強化的風險。

美國法院是否有權審判馬杜羅?非法逮捕、司法管轄與政治承認的交叉地帶 美國聯邦判例法早有所謂「科爾-弗里斯比」(Ker–Frisbie)原則,源自美國最高法院1886年和1952年的兩個判例( Ker v. Illinois 和Frisbie v. Collins)。該原則認定,被告被帶至法院的方式是否合法,原則上不影響法院對其進行刑事審判的權限,只要被告已基於有效的起訴書或逮捕令處於法院管轄之下,審判即可繼續進行。
在後來1992年的美國訴阿爾瓦雷斯-馬查因案中(United States v. Alvarez-Machain,編註:該案核心是美國特工在墨西哥非法綁架了墨西哥醫生阿爾瓦雷斯-馬查因,並將其帶回美國受審,引發了關於主權侵犯、域外執法和國際法合法性的重大爭議),儘管本案被告是被美國政府從墨西哥綁架至美國的墨西哥公民,該抓捕本身嚴重侵犯了墨西哥主權,且當時美墨之間已有正式引渡條約,但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將國際法義務置於美國國內刑事管轄權之後,仍然允許對阿爾瓦雷斯-馬查因進行審判。

法院強調,其關注重點在於對被告的人身管轄權,而非拘捕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即即便美國政府公然違反國際法入侵主權國家綁架其公民來美受審,美國法院在美國國內法框架下依然可以正常進行刑事審判,完全合法。
但是,如上所述,國際習慣法向來承認在任國家元首享有人身豁免,而美國法律也認可該原則,那麼馬杜羅可否因其現任委國國家元首的身份,而豁免於美國國內的刑事司法審判呢?

儘管國際習慣法和美國國內法都承認在位國家元首享有人身豁免,但誰可以被稱作是「國家元首」不是法院說了算,很大程度上是白宮說了算。 (筆者註意到,此種情況與美國一方面高舉人權大旗,一方面牢牢掌控對「人」的定義方面,有異曲同工之妙。)還因為三權分立,在是否認定某人為一國元首而享有豁免權問題上,美國法院大概率會尊重行政部門的建議,因為白宮大部分的憲法賦予外交權,總統在他承認外國政府方面享有他絕對的憲法權力。
這項結論在2015年的齊弗托夫斯基訴克里案( Zivotofsky v. Kerry)一案再次重申。在該案中,聯邦政府拒絕在美國護照上將「以色列」列為一位出生在耶路撒冷的申請人的出生國家,理由是當時的美國不承認任何國家對耶路撒冷的主權。最高法最終支持了聯邦政府的立場,在判決中指出,美國憲法將承認外國主權國家及其疆域範圍的權力,專屬總統,不與國會共享。

因此,若馬杜羅如外界普遍預期的主張其作為在任國家元首應享有刑事豁免權,川普政府完全可以輕鬆化解──只要向法院強調,自2019年起,無論是川普本人,還是其前總統拜登,均未承認馬杜羅具有合法的國家元首地位即可。所以筆者認為馬杜羅無法在紐約法庭上援引國際法上的人身豁免權而避免刑事審判。
國家元首豁免是國際習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將國家間的政治爭端區隔於國內刑事司法之外,以免後者被其政府以政治化、工具化的方式對外濫用。然而,在上述美國法框架下,他國元首是否被視為“國家元首”,卻全憑美國政府自由決斷,則實際上使得美國得以通過承認與否,實質性地決定他國元首是否能夠享有其在國際法下本應具備的人身豁免。

推而廣之,若弱國元首的法律地位不由國內憲法或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決定,而取決於是否遂強國政府之意,若強國可以「承認權」這一國內法律工具,對國際法上的基本權利進行選擇性適用乃至否定,則所謂的主權平等將難以成立,而建立在其上的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秩序,也必面臨被持續的風險。
結語:當例外成為常態,規則還剩下什麼? 總觀之,美國這次對委行動,不僅違反國際法,在美國國內法層面也充滿爭議。但真正值得警惕的,並非這次行動的合法性本身,而是它釋放的製度信號——當軍事力量可以被包裝為刑事執法,當弱國元首的豁免取決於強國政府的政治承認,當主權原則在「例外」中不斷被掏空,國際法便不再維繫規則,而只是反映叢林中相對力量分佈的晴雨表。 (圖片/新聞來源:澎湃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