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台南一名陳姓男子在限速50公里的道路上,以時速106公里超速駕駛,未保持安全車距,與前方機車騎士發生碰撞,導致騎士當場死亡。原審台南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檢方及陳男皆提出上訴。高等法院近日改判陳男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2年,並須依雙方調解結果向死者家屬支付賠

法院調查,陳男當時超速行駛,遠超過路段規定的50公里速限,未能適當注意前方車況,造成致命車禍。地院判決後,檢方認為陳男案發後態度消極、未積極協商,量刑過輕而上訴;陳男則表示,他事發後即向警方坦承肇事,並主動聯絡死者家屬希望和解,但初期協商金額未達共識,不應全歸責於自己。
高院審理指出,量刑應綜合被告有利與不利情狀,並符合法律罪刑相當原則。本案審理期間,陳男與死者家屬已在法院調解成立,雙方約定賠償金額及支付方式,家屬表示同意從輕判決。合議庭認為,原審未考量這項和解結果,應重新評估刑度。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陳男超速駕駛,違反道路安全規定,應依法加重處罰;但他在警方未查出前主動承認,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事故因素由雙方共同造成,且家屬已同意和解,因此宣告緩刑。法院強調,若陳男未依調解履行賠償義務,緩刑可能被撤銷。 (圖片來源 本報資料照片)《編輯記者 朱小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