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虛擬幣誤入詐團陷阱 人頭帳戶僅判賠8.5萬元引關注

【本報訊】台中市一名黃姓女子前年誤信假投資真詐騙的加密貨幣話術,先依指示將8萬5000元匯入指定帳戶,之後又與歹徒面交高達380萬元現金,直到準備申請出金時才驚覺受騙,隨即報警處理。檢警追查發現,收受匯款的帳戶為蔡姓女子所提供,贓款進入帳戶後,蔡女再以資金購買泰達幣(USDT),並轉入詐騙集團指定的電子錢包,從中獲得1萬7000元報酬。黃女因此對蔡女提起民事求償,金額高達388萬5000元,但一審法院僅判蔡女須賠償8萬5000元,約占請求金額2%,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綽號「秦幣」等人於去年3月組成詐騙集團,主動聯繫黃女,以投資虛擬貨幣可快速獲利為誘因,誘使黃女於同年2月3日、4日,分別匯款4萬元及4萬5000元至集團指定帳戶。其後歹徒再指示黃女進行面交,交付金額達350萬元以上,最終因資金無法提領,黃女才察覺受害。

檢警進一步查出,黃女所匯入的帳戶由蔡姓女子提供,且該帳戶中另有其他被害人的受騙款項。蔡女在款項入帳後,依指示將金額轉換為泰達幣,再轉入詐團控制的電子錢包,並從中領取1萬7000元作為酬勞,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遭檢方起訴。

刑事部分,法院一、二審皆判蔡女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2萬元;民事部分,黃女主張其全部損失均因詐騙集團所致,向蔡女請求賠償388萬5000元。

一審法院指出,刑事判決已認定蔡女僅涉提供帳戶,並實際收受8萬5000元匯款,從中獲利1萬7000元。依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相關判例,詐騙集團成員若非主導或核心角色,僅須就自身實際參與的不法行為負擔責任,不能因同屬一個集團,即要求其對全部詐騙結果負完全賠償責任。

法院審酌後認為,關於黃女面交380萬元給歹徒的部分,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蔡女參與分工或知情,亦難認該面交行為與蔡女提供帳戶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判決蔡女僅需返還8萬5000元,其餘求償不予支持,全案仍得依法提起上訴。(圖片來源 :本報資料照片 )《編輯記者/朱小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