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車借給沒照的人!115 年交管新制:車主連帶受罰 當場扣牌沒商量

記者黃俊育 / 新北報導

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於今(115)年1月31日起正式上路,針對無照駕駛者加重處罰,其中大型車及汽車無照駕駛者,最高可處6萬元,機車無照駕駛最高則可處3萬6千元。此外,車主出借車輛給無照駕駛者,也將連帶受罰,車輛亦須當場扣牌並移置保管場。

裁決處並指出,大型車10年內第2次無照駕駛,罰鍰為8萬元、汽車為6萬元、機車為3萬6千元,並將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此外10年內無照駕駛次數若達3次或更多,汽車及機車按前次處罰金額再加罰1萬2千元,大型車則加罰2萬4千元。

裁決處統計,新北市115年2至4月無照駕駛累犯共計212件較114年同期(3080件)減少2868件,案件數量約降低93%,顯見此次修法加重處罰具相當之赫阻效果,執法已有顯著成效。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修法後,車主若將車輛給無駕照鴐駛人使用,將與駕駛人處以相同金額罰鍰外,且將被吊扣牌照3個月;10年內違反2次者,則吊扣牌照6個月;3次以上者,吊扣牌照1年。提醒車主出借車輛時,應確認駕駛人是否具備有效駕駛執照,以免連帶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