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提醒出口業者 產地標示須內外一致 違規恐退關並移送議處

記者陳苗生/高雄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所屬高雄關高雄機場分關近日查核出口報單時發現,有業者報運我國產製之殖養水生生物出口,雖於外箱清楚標示「MADE IN TAIWAN R.O.C」,惟產品內包裝卻印有國外廠商名稱與國外地名,且未見我國產地標示,整體標示內容前後不一,易生產地混淆情形。海關已依規定責令該批貨物退關處理,並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研議後續裁處。

高雄關指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第15條第2項,以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相關規定,凡屬我國產製(殖)之出口貨品,均須於貨品本體、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明確標示產地,且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不得任意省略或模糊處理。

海關進一步說明,除必須正確標示我國產地外,也不得於產品或包裝上加註外國國名、地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產地來源之文字與圖樣,例如標示國外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或網址等資訊,而未同時清楚揭示我國產地,均可能違反相關規定。即便外箱標示正確,若內包裝出現混淆性內容,同樣構成違規,將影響通關時效,甚至面臨行政處分。

高雄關強調,產地標示不僅關乎法令遵循,更攸關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的信譽與競爭力。正確且一致的標示,有助維護「台灣製造」品牌形象,也能避免因標示爭議造成退關、延宕交貨或增加營運成本。

為保障自身權益並確保貨物順利通關,高雄關建議出口人於報運前應詳加檢視產品本體、內外包裝及相關文件標示內容,如對標示方式或法規適用有疑義,宜事先向貿易署洽詢確認,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影響出口作業。

海關重申,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案件,將依法移請主管機關議處,籲請業者確實遵循相關規範,共同維護我國對外貿易秩序與整體產業形象。(圖片/新聞來源:財政部關務署高雄機場分關)